盗窃罪上诉状范文

作者:技术拾光时间:2026-06-24 19:13:06浏览:128

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: ,男, 年 月 日出生,身份证号码: ,汉族,湖北**人,住 。 上诉人不服湖北省**区人民法院( )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,现提出上诉。 上诉请求 1、撤销( )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。 2、依法予以改判,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。 事实和理由 一、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涉案数额

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: ,男, 年 月 日出生,身份证号码: ,汉族,湖北**人,住 。

盗窃罪上诉状范文

上诉人不服湖北省**区人民法院( )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,现提出上诉。

上诉请求

1、撤销( )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。

2、依法予以改判,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。

事实和理由

一、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涉案数额(6000元)过高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五条第(十)项:“对已陈旧、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,应当结合作案当时、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,按本条第(九)项的规定办理。”该解释第五条第(九)项规定:“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,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扣押、追缴、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。”

本案被盗物品为苹果笔记本电脑,属于高档消费品,此类商品价格波动较大。新电脑售价较高,但一旦进入生活领域,其价格便急剧下降。上诉人认为,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估价并未结合作案当时、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进行合理、公正的评估。估价过高,应依法予以核减。

二、上诉人具有从轻、减轻情节

(一)全部退赃:上诉人盗窃的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并退还。该事实表明,并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,量刑时应予以考虑。

(二)系初犯、偶犯:上诉人此前无犯罪记录,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,属于初犯和偶犯,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。

(三)自愿认罪:上诉人自愿认罪,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,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,愿意痛改前非,重新做人。

(四)未造成公私财产的实际损失:由于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产生的损失已全部挽回,未造成实际损害,社会危害性较小。

(五)上诉人家属现正积极筹集钱款,愿主动向法院交纳罚金,进一步表明悔改诚意。

三、上诉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盗窃“数额较大”没有异议,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可不作为犯罪处理

(一)上诉人涉案金额仅属“数额较大”

根据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、湖北省公安厅<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>》(**高法发[1998]15号)的规定:“(二)盗窃公私财物‘数额巨大’的起点,其他地区为10000元。”本案上诉人盗窃数额为6000元,未达到“数额巨大”标准,仅达到“数额较大”的量刑标准。从数额上看,情节相对轻微。

(二)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<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>》第六条的规定:“审理盗窃案件,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:(二)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‘数额较大’的起点,但情节轻微,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不作为犯罪处理:2、全部退赃、退赔的;5、其他情节轻微、危害不大的。”

上诉人已全部退赃,未造成公私财产实际损失,主观恶性不大,自愿认罪,具有悔罪表现。根据上述司法解释,上诉人的情节不重,危害不大。一审法院的判决量刑明显畸重,有违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。

四、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减轻量刑,并适用缓刑

根据最高法、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《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第九条关于“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,酌情予以从轻处罚”的规定,上诉人认为,其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恳请二审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。

最高人民法院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(试行)》第二条规定:“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,可以依法宣告缓刑;犯罪情节轻微,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。”

综上所述,上诉人主观恶性小,社会危害性不大;全部退赃,并愿意主动交纳罚金;自愿认罪,具有悔罪表现。本案存在诸多从轻、减轻的情节。原判量刑过重,应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,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。

此致

**市中级人民法院

上诉人:

年 月 日